关于申报2008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的补充通知
浏览人数:1861 2008-11-11

 

江苏省农林厅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农计[2008]178

苏财农[2008]255


 

 

关于申报2008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市农工办、财政局,镇江市农林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苏财农[2008]62号、苏农计[2008]50号)的要求,按照简化程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奖补效率的原则,现将2008年度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你市(见附件1),并就项目申报具体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财政扶持项目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年新增流转面积,且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流转合同期限应在3年以上;

二是农民的流转收益得到保障,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的基准价,流转收益得到及时兑付;

三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严格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三个不得的要求,做到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扶持项目无土地流转纠纷。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由市、县财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申报。

(一)省根据各地当年新增土地规模流转面积、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及当地对土地流转出台政策支持等因素,确定各市土地规模流转项目扶持资金控制指标。

(二)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2008年新发展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形成项目库。申报省级扶持项目,均需要填写省财政扶持土地流转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择优确定项目,上报省辖市财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

省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并于1120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申报表及其他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农林厅(1份)。

(三)申报项目时,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单宗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的补贴项目,需要提供流转合同复印件、流转土地平面图等附件材料。2、入股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补贴项目,需要提供合作社章程、股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3、地方出台的扶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文件。4、以县为单位填报《1000亩以上规模流转统计表》(附件3)和《300亩以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计表》(附件4)。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财处:顾彩娥、尤兆祥(02583633155

省农林厅经管处:王建华(025—86215722

附件:12008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分配表

2.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1000亩以上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统计表

4300亩以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统计表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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